案件情况:桥头赵先生向合伙人借钱3万元,在公司运营期间公司的支出以及开销占股20%合伙人分毫未出,全部由占股80%的赵先生承担。后续公司解散后合伙人闹到派出所,最后在算清合伙人本应给付的那一部分公司运营成本及对应支出5万余元后签下一份调解书,合伙人借给赵先生的3万元与合伙人欠缴的5万余元公司成本相抵扣,两者再无利益纠纷。但是事后合伙人一纸状书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
律师处理:接到委托后我们首先详细查看了赵先生与对方在派出所签订的的调解书,后续双方约定的内容是手写与警方给的调解书虽然是同一份但是没有注明,只需要找到当时参与调解的民警配合证明即可。最终应诉,法官判我们赢,赵先生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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