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滚利”并非全部有效——从一起大额借款纠纷看续贷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6-09-29 11:09:07| 阅读:次
在民间借贷实务当中,债务到期后,借贷双方经常会签署结算协议、续贷协议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借条,把尚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新的借款本金,以此形成新的借款。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签字盖章,这份续贷协议的本金金额就会被法院全部认可,也有的当事人认为这种“利滚利”是违法的,不可能被支持,那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结合我们广东智优律所事务所刘鑫律师刚刚代理被告的真实民间借贷生效判决,解析利息转本金(“利滚利”)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双方系多年朋友关系,自2017年起,被告因项目经营需要,分多笔向原告借入款项,合计原始本金1000万元,后续又发生三笔小额借款合计28万元。早期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月利率2%。被告持续分期偿还部分款项约600万元,后期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全额清偿本息。2026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签署《续贷协议》,该协议系员工自行制作,自行计算认为被告未归还本金1000万、未归还利息880万元,并在《续贷协议》直接将原告自认为的欠付利息880万元计入本金,确认续贷本金1880万元,并重新约定计息标准;被告看到金额虽然有异议、应该没那么多本金和利息、利息转为本金也不合理,但考虑确实也是欠被告款项,同时被告再三说明签署协议就是给家人一个交代、后续慢慢还金额好商量。协议签署后,原告直接按照续贷协议载明的1880万元作为本金提起诉讼,主张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委派刘鑫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主要抗辩观点: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有严格前提,高息部分不能“洗白”为本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只有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结算后计入新本金的利息,才可以被法院认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即便双方签署续贷协议,也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本案两份原始借款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分别为15.4%、14.8%,而合同约定月息2%(年化24%)明显超出法定保护上限。因此《续贷协议》中将880万欠息全部计入本金,不能全部得到支持,法院没有直接采信续贷协议写的1880万本金,而是回归原始出借流水,逐笔重新核算合法本息。
2、多笔还款未指定清偿顺序,适用先息后本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特别约定的,清偿顺序: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本案被告数十笔还款没有备注还本金还是利息,法院按照先息后本逐笔抵扣,优先冲抵合法利息,剩余部分才抵扣本金。
3、未约定利息的自然人之间小额借款,借期内视为无息
后续三笔合计28万元借款,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法院认定借期内不计算利息;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
4、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按胜诉比例分担,不会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虽然续贷协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但原告诉讼请求仅有部分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按照胜诉比例酌情调整,仅判决被告承担部分实现债权费用。
三、实务启示(企业、个人借贷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