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中无效条款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10 15:08:22| 阅读:次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其中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一些约定,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双方都缺乏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协议中很多都是在法律中属于无效约定,且这一类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在对方违反约定的时候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今天东莞婚姻律师就来为大家说明一下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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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子女抚育费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归属财产属无权处分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以上这些都是在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希望大家记住这些法律常识,做知法、守法的良好公民。智优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东莞股权律师所,东莞婚姻律师,东莞法律顾问,东莞法律咨询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专家,专业领域覆盖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纠纷等多个领域,请法律顾问,欢迎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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